美女网红蹦床-乐极生悲的网红蹦床,想说爱你不容易
时间:2023/09/24 07:21:50 编辑: 浏览量:次
作者:张璐律师。
近日,网红蹦床事故导致女研究生瘫痪的新闻,一时间引起大家广泛讨论。
原以为,这次事故只是偶然的意外事件,然而网络上的搜索结果却让人大跌眼镜。原来休闲娱乐的蹦床,真的可能会成为伤害我们个人人身安全及整个家庭幸福的重大隐患。
蹦床伤害事故频发
经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涉及"蹦床"的侵权损害类民事案件,共有579篇生效裁判文书。且,自2013年至2019年底,此类案件数量呈逐年显著上升态势。
蹦床伤害案件特点
1、多种损害情况,骨折多发
· 眼部受伤
孟某在游玩成人碰撞球过程中,致原告右眼部受伤。住院和出院诊断均为:1、右眼眶骨折(下壁、内侧壁);2、右眼下直肌嵌顿;3、右眼钝挫伤;4、右眼皮肤擦伤;5、双眼屈光不正。【详见(2020)豫01民终5046号】
· 肱骨受伤
周某1在做翻滚动作时倒地受伤。经诊断周某1为左肱骨远端骨折。【详见(2020)京03民终3494号】
· 胸腰椎受伤
宋某某在跳台过程中受伤。伤情经医院诊断为:胸腰椎骨折。【详见(2020)鲁16民终952号】
· 膝盖受伤
刘某在蹦床上正常起跳落下时不慎将膝盖扭伤。伤情经诊断为:右膝关节脱位等。【详见(2020)京03民终5158号】
2、受害人自身通常具有一定过错
· 没有专门人员指导的情况下,自行游戏。
· 没有佩戴护具,没有采取防护措施。
· 违规多人同时游戏。
· 实施危险动作,比如空翻。
· 其他违反游乐场所的安全警示的行为。
3、大多数游乐场所并未投保责任保险,即便投保其赔偿限额也较低
免责协议、安全警示不能成为游乐场所的挡箭牌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游乐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责任,即"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为了达到降低或免除自身责任的目的,小型的游乐场所通常以"警示标识"向顾客提示蹦床游乐设施的潜在风险,或者在其张贴的告知中明确"一旦入场,即表示您认可本场馆的一切规定并且您同意自行承担全部风险。"而,大中型游乐场所则更为"正规",除了警示标识外,还会要求顾客在进场时签订一系列文件,如:《入馆须知》、《免责协议》、《安全声明》等。
不仅是蹦床经营场所,大多数游乐场所都会有这种情况。但是,一旦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游乐场所都会以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不同意赔偿受害人的损害,或者只同意补偿或赔偿一部分金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也作出了相同的规定。
因此,游乐场所张贴的警示或者与顾客签署协议中,如涉及免除己方责任,由顾客自行承担全部风险的内容,均是无效的,经营场所仍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备注:2021年1月1日以后适用《民法典》第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及各方过错大小确认各方侵权责任。
蹦床娱乐亟待标准化及行业监管
通过案例分析,蹦床场馆对于顾客人身安全的管控并不到位,目前有以下方面需要得到重视:
· 安全警示不全面
· 防护装备不完备
· 责任保险缺位
· 分区管理不同年龄段客户不完善
· 工作人员疏于管理
· 工作人员救护技能不足
· 顾客的准备活动不充分
随着蹦床娱乐的推广,伤害事故不断频发。我们不能只强调事故发生后的救济和权利保障,而应当从行业源头去重视,减少或避免伤害事故的再次发生,使蹦床行业推广中的负面损害降至最低。因此,蹦床领域以及各个经营场所应当有目的地自行制定标准化规程,而政府监管部门也应当加强监管,让蹦床行业健康、良性地发展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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