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损失赔偿和债务清偿,谁更优先?)

时间:2024/04/24 10:19:32 编辑: 浏览量:

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损失赔偿和债务清偿,谁更优先?

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损失赔偿和债务清偿,谁更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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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涉财产部分,往往存在刑民责任交叉问题。

在《刑事案件中,罚金刑和民事赔偿,谁更优先?》一文已明确处理该问题的基本原则是:先民后刑

然而,民事责任不仅指退赔被害人损失,还包括人身损害的医疗费用、案外人合法债权等问题。

当同一犯罪分子面临多个民事赔偿责任时,需要进一步细分并明确执行优先级。

对此,最高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3条作了详细规定,当犯罪分子作为被执行人时,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罚金刑、退赔损失、赔偿医疗费、清偿民事债务等责任时,应按以下顺序执行:

(1)一般情况下,按赔偿人身损害医疗费→退赔被害人损失→清偿其他民事债务→罚金→没收财产的顺序执行

(2)若存在案外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情况,则该案外人的债权应优先于被害人损失执行。

可见,在遵循“先民后刑”的大前提下,民事责任内部的财产执行也存在优先级顺序:

一般情况下的前三顺位是:人身损失医疗费→被害人损失→其他民事债务;

特殊情况下的前三顺位是:人身损失医疗费→案外人优先受偿权→被害人损失,其他民事债务排在了第四顺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2014年)

第十三条 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

(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

(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三)其他民事债务;

(四)罚金;

(五)没收财产。

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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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的“特殊情况”指的是哪种情况?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在非法集资、电信诈骗类犯罪中,由于受害人较多、社会影响较大,当涉案财物不足以全部清偿时,退赔集资参与人的损失一般优先于其他民事债务、罚金及没收财产的执行

这一特殊规则主要还是出于降低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稳定的考虑,2019年《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和2022年《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均有明确规定。

*《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年)

九、关于涉案财物追缴处置问题

根据有关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退赔集资参与人的损失一般优先于其他民事债务以及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2021年)

十七、查扣的涉案账户内资金,应当优先返还被害人,如不足以全额返还的,应当按照比例返还。

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损失赔偿和债务清偿,谁更优先?

1. 在“先民后刑”的大前提下,赔偿人身损害医疗费用是绝对优先的。

2. 一般情况下,赔偿被害人损失是第二顺位,优先于其他民事债权;

3. 在特殊情况下,具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排在第二顺位,优先于赔偿被害人损失,其他民事债权是第四顺位。

4. 当前的司法实践中,特殊情况指的是电信网络诈骗非法集资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