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性爱视频(【以案释法】如何看待?双方自愿,男子与幼女发生关系致怀孕获刑)

时间:2023/04/27 11:12:17 编辑: 浏览量:

【以案释法】如何看待?双方自愿,男子与幼女发生关系致怀孕获刑


现今社会,网络快速发展,短视频、交友软件等大量涌现,各种信息扑面而来,有正面的就有负面的,对孩子的世界观和价值观形成了巨大的冲击。而西方的性自由观念传入国内后,迅速成为了年轻人信奉的思潮之一,冲击着中国曾经朴素的性观念。在引导孩子的价值观和世界观的过程中,家长一定要起到重要的监护作用。本期分享的案例,就是一起因为孩子受网络思想的诱惑而引起的悲剧。

(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2021)粤02刑终213号)

【以案释法】如何看待?双方自愿,男子与幼女发生关系致怀孕获刑

张某,广东省乐昌市人,暂住于广州市增城区,初中文化。因为本身文化程度不高,本人也比较懒惰,张某整日的游手好闲,没钱的时候就打打零工,做做临时工,赚到一点钱就跑到网吧、KTV、足浴等娱乐场所挥霍一空。在外人看来,就是典型的“街溜子”。

【以案释法】如何看待?双方自愿,男子与幼女发生关系致怀孕获刑

2020年7月,张某在刷短视频的时候,刷到附近的人拍摄的短视频。里面的小女孩钟某(被害人,时年13周岁),跳着欢快的舞蹈,青春靓丽,漂亮活泼,一下子就吸引了张某的视线。于是,张某立刻在视频下方留言并私信了女孩钟某,表达了各种的赞美。涉世未深的小女孩,从来没有人对自己说过这么多的赞美之词,于是和张某交换了联系方式,并相互加了微信好友。聊天中钟某告知了张某,自己在读初二,马上就14岁了。

【以案释法】如何看待?双方自愿,男子与幼女发生关系致怀孕获刑

之后,张某几乎天天和钟某聊天,而钟某也是乐此不疲,乐在其中,每天都聊天聊到深夜。张某每天的甜言蜜语,关切的态度以及风趣幽默的语言和外面世界的精彩,让钟某对张某充满了深深的依赖和莫名的情感,一来二去,张某相钟某表白了,而钟某长久以来的莫名情愫,也让她迅速的答应了张某的求爱,两人发展为正式的男女朋友,并在确定关系的当月,两人奔现了。


【以案释法】如何看待?双方自愿,男子与幼女发生关系致怀孕获刑

2020年7月的某一天,张某与钟某在韶关市的曲江区见面了,看电影、吃饭,像所有的情侣一样,钟某感受到了爱情的感觉,于是,当天张某就预定了酒店,与钟某在酒店发生了关系,并且没有采取任何的安全措施。之后不久,两人再次在曲江区某酒店发生关系,张某依然没有采取任何的安全措施。从此,两人的感情迅速升温,钟某更是天天幻想着美好的未来,学业也从此耽误下,只想着天天与张某在一起。

【以案释法】如何看待?双方自愿,男子与幼女发生关系致怀孕获刑

2020年11月30日,张某再次在曲江区的某招待所开好房间,将钟某约到房间内,没有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两人发生了关系。2021年3月11日晚,张某在曲江区某酒店开好房间,凌晨时候觉得自己一个人有点寂寞,于是打电话给钟某,说有事需要钟某帮忙,将其约到酒店房间,再次在没有任何安全措施的前提下,发生了关系。

【以案释法】如何看待?双方自愿,男子与幼女发生关系致怀孕获刑

2021年4月10日某发现自己怀孕了,非常的害怕,不知道怎么办,精神变得十分的恍惚,联系张某,张某却玩起了消失,不做回应,而自己的孕吐也越来越厉害。钟某的异常反应,引起了母亲的注意,在其母亲的再三逼问之下,终于说出了自己和张某交往并发生关系的事情。母亲听完之后,异常震惊,立即带着女儿钟某前往医院检查,证明确实怀孕,于是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

【以案释法】如何看待?双方自愿,男子与幼女发生关系致怀孕获刑

4月13日,警方在钟某的配合下,将张某一举抓获,并扣押张某的手机2部。经医学司法鉴定,钟某得刮宫残留物与张某DNA检测,符合生物学关系的特征。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张某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害人系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且应从重处罚。其在庭审时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张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张某的手机2部,交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宣判后,张某当庭表示不服,提起上诉。张某及辩护人提出:

上诉人对被害人的真实年龄不知情,且归案后自愿认罪,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改判。

经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查明:

原判认定上诉人张某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均经一审开庭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上诉人及辩护人所提意见,经查,

1、张某辨称其对被害人的真实年龄不知情,但被害人陈述已明确告知其实际年龄,且张某在侦查阶段亦供述犯罪时已明知被害人系初中二年级的学生,结合被害人身着初中校服的衣着打扮情况,足以认定其应知被害人在案发时系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

2、张某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应从重处罚。

原判已根据上诉人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在法定刑幅度内对其判处刑罚,量刑适当。其上诉再次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害人系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且应从重处罚。其在庭审时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