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宝投资(从中宝投资集资诈骗案,看非吸罪和集资诈骗罪定性的关键?)

时间:2023/05/08 15:14:12 编辑:

欧易app下载

OKEX欧易app下载

欧易交易所app是全球排名第一的虚拟货币交易所。

APP下载   官网注册

案件情况:

2011年2月,被告人周辉通过注册成立中宝投资有限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公司上线运营“中宝投资”的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发布各种借款项目,以高息诱惑吸引投资人投资。投资人在“中宝投资”注册成为会员后可参与投资,通过银行汇款、支付宝、财付通等方式将投资款支付至周辉实际控制的若干账户和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


从中宝投资集资诈骗案,看非吸罪和集资诈骗罪定性的关键?


该平台运行前期,整体撮合借贷规模很小,累计为13个借款人提供总金额130余万元的融资服务,而且还因部分借款人无力还款导致公司经营紧张。从2011年5月开始至案发,周辉开始通过虚构34个借款账户,利用虚假借款人身份发布大量虚假的借款项目信息,并以向投资人支付20%左右的年化收益及额外奖励的高额诱惑,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


根据案件公布的信息,“中宝投资”累计向全国1586名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10.3亿元,尚有3.56亿元无法归还。

2015年8月14日,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结果,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周辉十五年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50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返还各个集资参与人。

从中宝投资集资诈骗案,看非吸罪和集资诈骗罪定性的关键?


案件分析:

从许多类似的案件判决中,我们可以看到,许多P2P非法集资的案件中,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性居多,但类似“中宝投资”这类型平台集资诈骗的定性,是能够显著看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在P2P非法集资案件中的定性关键。

第一,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关键。如何区分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从“中宝投资”案件来看,这要从业务模式、融资项目真实性、资金去向和归还能力等多个方面予以认定。在“中宝投资”案件中,周辉通过虚构大量融资项目,恶意归集资金后用于借新还旧、个人挥霍,同时,通过各种方式抽逃资金,造成了巨额资金无法归还,经过公诉机关提供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以及司法鉴定报告,都能印证上述事实。因此,周辉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这是此次定性为集资诈骗罪的关键。

从中宝投资集资诈骗案,看非吸罪和集资诈骗罪定性的关键?


第二,是否具有资金池,是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重要形式判定要件。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监管规定,P2P的业务模式本质是一种咨询中介,平台不得直接或间接提供担保,不得归集基金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从“中宝投资”案件可以看出,周辉通过虚构融资项目,大量的资金进入其实际控制的账户,由其实际支配和控制,一方面用于借新还旧,另一方面又用于个人挥霍,并没有将资金实际用于真实的融资项目,具有实质意义上的资金池。

从中宝投资集资诈骗案,看非吸罪和集资诈骗罪定性的关键?


第三,是否使用诈骗的方法以实现非法集资的目的,是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重要实质判定要件。“中宝投资”案件中,周辉明知融资项目无法支持高额的投资人回报的情况下,虚构虚假项目用于借新还旧,其本人有明确的故意,且利用虚构标的等欺骗投资人的方式实现非法集资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1以诈骗的方式实现非法集资的目的。


从中宝投资集资诈骗案,看非吸罪和集资诈骗罪定性的关键?


总结和警示:

近些年,P2P暴雷等案件频发的情况下,许多P2P平台的实际控制人、高管对于自身业务模式、法律责任界定不清,常常在案发前心存侥幸,导致失去了在案发前进行合规整改的机会,进而错上加错。希望每个平台的老板和高管都能重视当前的P2P清退大势,认真看待自身责任,及早开始刑事合规业务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