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销售工作总结与计划(一般纳税人销售二手汽车、摩托车、游艇的计税方式总结)

2025年02月14日 来源: 点击:

#头条深一度#

1、营业税纳税人时期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时期购进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在一般纳税人时期出售可选择简易计税办法按3%的征收率减按2%缴纳增值税,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一般纳税人销售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完全用于营业税项目、增值税免税项目、增值税简易计税项目的可选择简易计税办法按3%的征收率减按2%缴纳增值税,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一般纳税人销售固定资产,政策规定可选择简易计税办法按3%的征收率减按2%缴纳增值税的,可放弃税收优惠,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可选择按0.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可开具0.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5、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在一般纳税人时期的特定时间点前购进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按可选择简易计税办法按3%的征收率减按2%缴纳增值税,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上海市纳税人销售2012年1月1日前购进的用于交通运输业运输工具或租赁业租赁标的的上述商品;

(2)北京市纳税人销售2012年9月1日前购进的用于交通运输业运输工具或租赁业租赁标的的上述商品;

(3)江苏省、安徽省纳税人销售2012年10月1日前购进的用于交通运输业运输工具或租赁业租赁标的的上述商品;

(4)福建省、广东省纳税人销售2012年11月1日前购进的用于交通运输业运输工具或租赁业租赁标的的上述商品;

(5)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纳税人销售2012年12月1日前购进的用于交通运输业运输工具或租赁业租赁标的的上述商品;

(6)上海市、北京市、江苏省、安徽省、福建省、广东省、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销售2013年8月1日前购进的上述商品。涉及行业为交通运输服务(铁路运输除外)、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7)其他地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销售2013年8月1日前购进的上述商品。涉及行业为交通运输服务(铁路运输除外)、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8)铁路运输服务纳税人、邮政服务纳税人销售2014年1月1日前购进的上述商品。

(9)电信服务纳税人销售2014年6月1日前购进的上述商品。

(10)建筑服务、金融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销售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纳税人销售2016年5月1日前购进的上述商品。

(11)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纳税人销售2017年11月1日前购进的上述商品。

6、除上述情况外,一般纳税人销售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应按一般计税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二手汽车、摩托车、游艇的计税方式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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